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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鞍鋼股份)第八屆第五十五次董事會于2021年12月30日以通訊方式召開。公司現有董事7人,出席會議董事7人,達到《公司章程》規定的人數,會議的召開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董事會以7票同意,0票反對,0票棄權的表決結果,通過《關于聘任張鵬先生為公司副總經理的議案》。
因工作需要,根據董事會提名委員會的提名,現聘任張鵬先生為公司副總經理。根據《公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香港聯合交易所證券上市規則》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經審查,張鵬先生具有豐富的鋼鐵企業管理經驗,符合擔任公司副總經理的任職資格。
張鵬先生曾于 2014 年 3 月 10 日至 2015 年 4 月 9 日期間任撫順特殊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撫順特鋼)董事。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147 號),撫順特鋼 2010 年至 2016 年年度報告、2017 年第三季度報告披露的利潤總額與事實不符,存在虛假記載。張先生因在涉案定期報告上簽字,于 2019年12月被中國證監會警告并處以5萬元罰款。
公司聘請張鵬先生擔任副總經理是基于其具有豐富的鋼鐵企業管理經驗和較為突出的個人能力。考慮到其受處罰的情況,一是其于2014-2015 年在撫順特鋼擔任董事期間在涉案定期報告上簽字,時間較為久遠;二是其是因未能按勤勉盡責要求對相關披露事項履行確認、審核職責而被處罰,并非主觀故意進行虛假披露。公司具有較為完善的公司治理體系,公司認為聘任張鵬先生擔任公司副總經理不會影響公司的規范運作。
全體獨立董事對上述議案發表同意意見如下:
1. 公司聘任張鵬先生為公司副總經理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
2. 張鵬先生的資歷和條件均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規則》及交易所其他相關規定等要求的任職資格。
3. 經審閱張鵬先生個人履歷和相關資料,未發現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則的情況,也未發現被中國證監會確定為市場禁入者的情況,未發現不得提名為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張鵬先生簡歷:張鵬先生出生于1973年3 月,中國國籍,無境外居留權,現任鞍山鋼鐵集團有限公司董事,正高級工程師。張鵬先生于 1994 年畢 業于北京科技大學材料物理系金屬物理專業,取得工學學士學位;2002 年至 2010 年在東北大學材料與冶金學院材料加工工程專業研究 生學習,獲得工學博士學位。張鵬先生曾任本鋼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遼寧省阜新市副市長,東北特殊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副董事長、黨委副書記,撫順特殊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撫順特鋼)董事,本鋼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常委等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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