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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滄州市機動車污染防治工作,促進市中心城區大氣質量持續改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氣辦印發的《關于加快推進重型柴油貨車污染防治若干錯施》等有關要求,結合滄州市實際,市政府決定在本市劃定部分區域禁止高污染車輛進入。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高污染車輛標準
高污染車輛,指國四及以下(含國四)排放標準柴油貨車、國二及以下(含國二)排放標準機動車(含燃氣)。
二、劃定區域
南繞城道路(其中不含經八路—104國道路段,包含104國道—西三環路段)以北、西三環(含)以東、北繞城道路(其中不含經八路—104國道路段,包含104國道—西三環路段)以南、經八路(不含)以西區域內道路。
三、通告內容
禁止高污染車輛進入市中心城區禁限行區域。(國三、國四柴油貨車通過深度治理,達到國五以上排放標準的車輛準許進入,且需隨車攜帶檢測機構近一年內出具的達到國五排放標準的檢測報告及深度治理證明)
四、法律責任
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政府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處理。工程救險等特種車輛在執行任務期間,準許在禁限行區域內通行。
五、實施時間
本通告自印發之日起實行。
特此通告。
(責任編輯:zgltw)